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以下簡稱技優甄審免試入學),由各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應與一般生免試入學作業區隔。

三、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每名學生以「單一選科」、「志願多校」選填志願。

四、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學生之甄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甲類:

(1)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並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4)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5)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2.乙類: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

(二)前款第一目甲類及第二目乙類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免試入學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三)第一款第三目丙類所列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優良身分入學者,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專業群、科為限。專業群、科對照表,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四)具有申請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本部核准保留資格至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五)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以上名次,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者,經本部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並以一次為限。

五、積分核算:

(一)積分為技藝技能得分,分甲類、乙類、丙類等三類,擇優採一類為核算基準。各類同時兼有多項者,僅得擇優採一項計算積分。

(二)技藝技能得分核算基準:

1.甲類:

項目

得獎名次

積分

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覽)

優勝以上

一百分

未得獎

九十五分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主辦九十五分

協辦八十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主辦八十分

協辦六十五分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八十分

領有技術士證

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八十分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

八十分

2.乙類: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優勝者:

得獎名次

積分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特優)

六十分

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優等)

五十五分

佳作(甲等)

五十分

3.丙類:

(1)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者(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

PR值(百分等級)

積分

九十以上

五十分

八十以上未達九十

四十五分

七十以上未達八十

四十分

(2)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與國中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無涉。

六、分發依據:

(一)依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專業群、科就讀。積分相同者,進行同分參酌以定錄取;其同分參酌項目,由各就學區自訂,並得包括競賽得獎類別、項目、名次、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及志願序等。

(二)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止。

(三)經積分比序且同分參酌後,仍無法評比者,增額錄取之。

(四)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錄取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二名。各招生學校應確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八、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事宜,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免試入學前辦理完畢;國立學校錄取報到後之缺額,納入第一次免試入學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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