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以下簡稱技優甄審免試入學),由各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應與一般生免試入學作業區隔。
三、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每名學生以「單一選科」、「志願多校」選填志願。
四、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學生之甄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甲類:
(1)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並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4)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5)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2.乙類: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
(二)前款第一目甲類及第二目乙類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免試入學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三)第一款第三目丙類所列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優良身分入學者,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專業群、科為限。專業群、科對照表,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四)具有申請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本部核准保留資格至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五)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以上名次,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者,經本部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並以一次為限。
五、積分核算:
(一)積分為技藝技能得分,分甲類、乙類、丙類等三類,擇優採一類為核算基準。各類同時兼有多項者,僅得擇優採一項計算積分。
(二)技藝技能得分核算基準:
1.甲類:
項目 |
得獎名次 |
積分 |
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覽) |
優勝以上 |
一百分 |
未得獎 |
九十五分 |
|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
主辦九十五分 協辦八十分 |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
主辦八十分 協辦六十五分 |
|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
九十五分 |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
八十分 |
|
領有技術士證 |
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
八十分 |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
九十五分 |
第四名至優勝 |
八十分 |
2.乙類: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優勝者:
得獎名次 |
積分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特優) |
六十分 |
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優等) |
五十五分 |
佳作(甲等) |
五十分 |
3.丙類:
(1)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者(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
PR值(百分等級) |
積分 |
九十以上 |
五十分 |
八十以上未達九十 |
四十五分 |
七十以上未達八十 |
四十分 |
(2)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與國中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無涉。
六、分發依據:
(一)依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專業群、科就讀。積分相同者,進行同分參酌以定錄取;其同分參酌項目,由各就學區自訂,並得包括競賽得獎類別、項目、名次、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及志願序等。
(二)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止。
(三)經積分比序且同分參酌後,仍無法評比者,增額錄取之。
(四)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錄取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二名。各招生學校應確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八、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事宜,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免試入學前辦理完畢;國立學校錄取報到後之缺額,納入第一次免試入學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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