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錄取方式:報名學生選填志願,每生依志願序以錄取1個校(科)為限。如各高級中等學校校(科)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全額錄取;若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詳附表)進行比序。
二、 超額比序項目:
(一) 比序項目包括志願序、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國中教育會考。
(二)多元學習表現之均衡學習除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採計。
三、 比序順次:
(一)第一順次:由志願序積分、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積分與國中教育會考等級之換算積分加總為總積分,並依總積分進行比序。
(二)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多元學習表現(含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三) 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國中教育會考等級之換算積分加總進行比序。
(四) 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五)第五順次:第四順次比序同分,則進行國中教育會考總積點比序。總積點計算成績係依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所公布之各科計分基準轉化積點(1-10分轉化為1-10點)乘以4倍計算,並加上寫作測驗級分轉化積點(1-6級分轉化為1-6點),滿分積點206點。
(六) 如經第五順次比序後仍同分時,採用國中教育會考各科計分基準進行比序,依序為國文科計分基準、數學科計分基準、英語科計分基準、社會科計分基準、自然科計分基準。
(七) 如經前項比序仍同分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04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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