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竹美展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 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曾獲近3 屆新竹美展竹塹獎得主,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 次為限。
(二)徵選作品:
1.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
作者皆可參賽。
2.以本人103 年以後創作,未曾於各種美展競賽得獎之作品為限,每人限參加乙類,
每類以乙件為限。
3.歷屆(2002 年合辦後)新竹美展竹塹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105 年6
月12 日(星期日)至6 月14 日 (星期二)內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4.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1)作品完成逾3 年以上者。
(2)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得獎者。
(3)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4)未依規定送件者。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
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 年內不得參賽。
四、責任:
(一)承辦單位對徵展及邀請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
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
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凡入選以上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出版等事宜,不得拒
絕。
(三)主辦單位得要求竹塹獎得獎者出席相關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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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
邀請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作品展畢退件之日止。保額以作者報價,務請於送件
表格中申明,惟作品申報價格過高,至影響保費預算支出者,得送請籌備委員
會議定價格,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徵選作品:參加審查之作品,保險期限自6 月14 日作品收件截止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貳萬元計。
各類作品經決審獲入選以上獎項者,每件作品保額均以新台幣伍萬元計,竹塹
獎以新台幣十萬元計(若需提高保額者,可自行付費加保。)作品出險時,以投
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六、退件:
(一)決審未入選作品自退件通知後逾一星期未領取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不得提出異
議。
(二)展出作品於105 年10 月24 日(星期一)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包裝費自付,承
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及運送過程所遭致損失之責。
七、獎勵:
竹塹獎:各類取乙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含獎金及收藏費),獎狀乙只與專輯10
冊,作品由承辦單位分別收藏(攝影作品含原底片或高階電子檔,書法篆刻類含盒
裝印石)。
紀念獎:本屆分設水墨膠彩類范天送紀念獎、油畫類鄭世璠紀念獎、攝影類鄧南光紀念獎
及水彩類陳在南紀念獎,獎金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將由評審委員於各類別優選
中擇一獲得, 除優選獎狀外,並再頒贈紀念獎獎狀乙只。
優 選:各類約取4 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 冊。
佳 作:各類約取6 名,獎金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 冊。
入 選:各類組設若干名,每名發給獎狀乙只與專輯2 冊。
註 :(一)作品未達評審委員認定之標準,獎額得從缺。(二)獎金內含所得稅。
八、頒獎典禮:
日期:105 年10 月1 日(星期六)上午10:00(日期暫定,邀請函另寄)。
地點:新竹市文化局
九、權利:
(一)展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電子書發行、出版以
及出版品販售等權利,作者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資格如有疑異,經查證不符資格者,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主(承)
辦單位得追回所領獎金、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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