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北市美展】徵件簡章

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廣全民美育、提升人文素養,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2017新北市美展】徵件簡章

 

  • 主 旨: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廣全民美育、提升人文素養,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徵件類別:水墨類、書法類、篆刻類、膠彩類、雕塑類等共5類。
  • 參賽資格
  • 參賽作品規格
  • 獎項及獎勵 (獎金依所得稅規定辦理,得獎者需提供匯款帳號以利獎金匯入)
  • 送件方式:
  • 時程規劃:
  • 附則:
  •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有效期限ㄧ年以上)之藝術工作者。
  • 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以1件參賽作品為限。
  • 參賽作品須為104年以後創作。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送件表
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3.可附作品局部特寫4×6吋相片1張。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20公分×長240公分以內;

裝框尺寸寬120公分×長175公分以內。

2.須親自落款。

書法

1.送件表
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3.可附作品局部特寫4×6吋相片1張。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20公分×長240公分以內;

裝框尺寸寬120公分×長175公分以內。

2.限對聯或中堂。

篆刻

1.送件表。

2.作品5至10方鈐印原拓印文1張,酌加邊款,黏貼於34×69公分宣紙,無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畫心45公分×120公分以內。鈐印以10-20方為限(需含初審送件作品)。
  • 卷軸或裝框均可,惟手卷、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膠彩

1.送件表
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3.可附作品局部特寫4×6吋相片1張。

裝框完成尺寸不得超過176×142公分

雕塑

(含立體複合媒材)


1.送件表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A4輸出圖像1張,另附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相片3張。

1.作品長、寬、高各不得超過200公分,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載荷重700公斤以下。

2.請以堅固木箱裝運,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填寫組件內容、數量,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3.正式展覽時,承辦單位有權依展示規畫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 新北獎:1名,獎金新臺幣25萬元(含第一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獎座1座、獎狀1紙。獲本獎項者其原屬該類別第1名之獎金停止發放,不累加,獎座、獎狀各合併為一座/紙,且該名次不遞補。
  • 第一名:各類1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座1座、獎狀1紙。
  • 第二名:各類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獎座1座、獎狀1紙。
  • 第三名:各類1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整、獎座1座、獎狀1紙。
  • 優選獎:各類3名,每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獎狀1紙。
  • 入選獎:若干名,獎狀1紙。
  • 初審:
  • 複審:
  • 新北獎:
  • 檢附下列資料參加:
  • 送件表資料未備齊、填寫不完整或混雜難辨識者不予受理。
  • 初審資料恕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備檔留存。
  • 送件表(一)、(二)、(三)及個資使用同意書之紙本資料,並裝訂於左上角。
  • 儲存「word檔案格式之送件表(一)、(二)、(三)」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檔案名稱為作品名稱)光碟1片,光碟片上註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
  •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 作品組裝困難者,應配合審查及展覽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
  • 作品以不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本局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 由本局通知各類複審第一名得獎者另提供2件作品至新北市藝文中心供參。
  • 採不分類方式評審,挑選作品深具個人獨特創新藝術風格有時代精神及意義或於藝術表現極為傑出,具有代表性作品。
  • 新北獎得獎者於頒獎典禮公布,且得從缺。
  • 獲新北獎之作品須無條件同意接受典藏(篆刻類全數原印材含盒裝),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權本局所有。

工作項目

時程

備註

簡章公布

即日起至4月15日

公布於本局網站

初審收件

106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 送件方式:親送(週一至週五9:00至18:00)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 地點: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資料封面請加註「參加2017新北市美展○○類」。

初審結果通知

106年6月

公布於本局網站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複審收件

106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暫定)

※雕塑類須配合複審佈展,收件日期另行通知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22042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不以郵戳為憑

複審結果通知

106年7月

公佈於本局網站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展覽時間

106年9月29日至10月22日(暫定)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頒獎典禮

另行通知

展出作品退件

另行通知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本局網站公布。

  • 參賽作品須為104年以後作品,且尺寸、媒材需符合簡章規定,初審與複審須為同一件作品,違者視為資格不符,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 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曾在公辦徵件美展之競賽性獲優選獎以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有任何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自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本局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狀、獎座等),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 參賽作品採郵寄或貨運送、退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 得獎作品均須參與展出,本局將於展覽後另行通知領回,逾期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並得逕行處理。領回方式如下:
  • 參展作品之保險,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險金額以每件新臺幣壹拾萬元計。展覽期間本局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於裝卸時受損,或遇其他不可抗拒情事受損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 參展作品於展覽期間開放民眾於無腳架、無閃光燈條件下攝影。
  • 本局對送件表所填之作者資料、作品說明及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網頁製作等任何形式之使用權利,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並得將其數位化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傳輸或列印。參賽者應承諾不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
  •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徵件簡章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
  • 簡章請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下載,或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新板藝廊、新北市美麗永安生活館、府中15新北市動畫故事館服務臺索取,洽詢電話:02-29509750分機111,藝術展演科林小姐。
  • 親自領回
  • 貨運: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送回,本局將委託貨運公司以貨到付款寄回,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任,建議自行辦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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