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
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
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
(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
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2.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東南亞地區臺灣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0492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7 樓之 10
聯絡電話:02-87728081
※上海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1 巷 18 弄 1 樓,

聯絡電話:(02)2761-6762。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聯絡地址:Lo S3, Khu A, Do Thi Moi, Nam TP, P. Tan Phu, Q.7, HCMC
(84-28) 54179006
聯絡方式:a0955265844@gmail.com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uuu77443@gmail.com;sts.yay@gmail.com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grace@ctsp.edu.my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cwh54125.jtis@gmail.com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聯絡方式:ctsreg@cts.edu.my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藝術才能美術班等),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而美術
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 1 至 5 件。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 1 至 5 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設計類科)之學校,可送 1 至 10 件。 

3.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但取得決賽代表權同學,
須依初賽承辦單位通知參加現場書寫,由各縣市將現場書寫作品送達主辦單位進行決賽。 

(十)評審: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
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市
至多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縣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
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 各類組錄取件數:如下表。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各縣市政府請於 107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 日將下列文件送達郵政
博物館(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 45 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107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1. 作品清冊:各縣市政府請逕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頁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依格式鍵入相關資料上傳,另紙本清冊 1 份併作品繳交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2. 學生作品、保證書 1 份(附表一)
3. 紙本報名表 1 份(大專組專用,必要文件)
4. 書法類參加決賽之作品,請初賽之承辦單位於 107 年 10 月底前,通知取得決賽權之同學,舉行當地現場書寫,並將現場書寫之作品與其他類作品,一併彙送決賽審查。 

(三)決選日期: 107 年 11 月 9 日至 12 月 1 日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1.經初賽主辦單位評審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 20 件, 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下載),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印,於 107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 日之 5 天收件 日 內 ,將作品清冊 上傳至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另報名表兩份(須蓋印)送達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或逾期送件者概不受理。

3.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審: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1. 繪畫類、西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佳作作品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累積最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佳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
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2. 大專組書法類: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至少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圈選,方進一步通知現場書寫。
複選:
(1) 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參加 107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六)下午 2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現場書寫簡章詳附件一)
(2)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書寫作品,併同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評定,成績佳者依序為優等及甲等(未參加複選現場書寫者,視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場書寫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頒予任何獎項)。 決選:由優等作品中,以等第法計分最佳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佳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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