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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老師工作室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257號2F紅色鐵門二樓~電話02-89732330~0982890128(#素描#水彩#畫室‧#畫畫班‧兒童畫#美術班#術科#繪畫) #蕭老師畫室 /工作室/#台北畫室/#新北市畫室/#三重畫室 ~#大學術科 #高中美術班 #國中美術班 #小學美術班 #術科升學~創意繪畫 #寒暑期美術教育班 素描水彩水墨油畫設計美工~為孩子準備扎實的美術根基、藝術涵養~專業美術教學~合格師資~正規美術教育~

臺灣北區 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美術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聯合簡章彙編

臺灣北區 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美術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聯合簡章彙編 (含聯合術科測驗、以競賽表現入學及聯合分發簡章) 主委學校: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 地 址:241010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 212 號 電 話:(02)29760501#120 或 140 網 址:http://www.schs.ntpc.edu.tw 臺灣北區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美術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聯合術科測驗委員會編印 臺灣北區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美術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聯合分發委員會編印

臺灣北區 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美術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重要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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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大學術科考試簡章 -美術組

(貳)美術組
一、考試日期:112 年2 月5 日(星期日)至2 月6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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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地點:詳細考試地點於112 年1 月6 日在本會網站(https://www.cape.edu.tw/)公
布。請考生務必上網瞭解考試地點,並於考試前一日赴考試地點熟悉考場位置。(考場開
放時間112 年2 月4 日下午 3-5 時)
三、總考區及各區承辦學校:※考生請注意:考區承辦學校不一定是考試地點。
總考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07)717-2930 轉3001
北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02)7749-5502
中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04)723-2105 轉5633
南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07)717-2930 轉1101
四、考試項目:(1)素描(2)彩繪技法(3)創意表現(4)水墨書畫(5)美術鑑賞等五項,
考生可以自由選考並依選考之項目應考。(水墨書畫考項分為水墨畫、書法兩
考科,兩科皆應參加考試,方取得水墨書畫考項完整之成績;兩科有任何一
科缺考,則水墨書畫考項不予計分。)
五、成績計算:各項目成績滿分均各以100 分計。
六、各項目考試內容及方法
※相關問題請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學院(07)717-2930 轉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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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項目:(1)素描(2)彩繪技法(3)創意表現(4)水墨書畫(5)美術鑑賞等五項,
考生可以自由選考並依選考之項目應考。(水墨書畫考項分為水墨畫、書法兩
考科,兩科皆應參加考試,方取得水墨書畫考項完整之成績;兩科有任何一
科缺考,則水墨書畫考項不予計分。)
五、成績計算:各項目成績滿分均各以100 分計。
六、各項目考試內容及方法
※相關問題請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學院(07)717-2930 轉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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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項目(考科)(一)~(四)所指之考試紙材為試卷,統一由大學美術術科考試委員會
提供用紙。
七、美術組注意事項
(一)考試之用具如筆、墨、硯池、炭筆、水彩等著色顏料、調色盤、水盂、素描用固著噴
膠(不可使用完稿膠)、墊布(限單色)等,均由考生自備。
(二)畫板、吹風機由考區承辦學校提供,考生可自行攜帶充電式或電池式吹風機(考場不
提供充電設備),但必須於考場規定吹風區使用;考生不得使用各種樣式的畫架、形板。
(三)考生須於考試前一日赴考試地點熟悉考場位置。
(四)考生請詳閱各考科試題內容,並應於考試規定時間內完成作答(含紙張吹乾、噴膠
等時間)。
八、美術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
名冊上以正楷字體親自簽署姓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考生應於畫紙正面作畫(黏貼條碼為畫紙背面)及答案卡規定區域內作答。考生如因
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項目(或考科)以零分計算。
(十三)考生應依照試題及試卷(或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試卷(或答案卡)清
潔與完整,不得竄改或污損試卷(或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分別扣減
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無故污損、撕毀、破壞試卷或在試卷(或答案卡)上
顯示考生身分、作任何文字符號(書法考科除外,但不得作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應按各項使用媒材之規定作畫,違者扣減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五)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
題意。
(十六)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並繳交答案卷(卡)。仍繼續作答
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十七)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試卷(或答案卡)、墊紙、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
出試場外,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八)考生不得將試題或完成圖抄錄於准考證或其他隨身攜帶物品上,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
考科)成績十分。
(十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
案,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詳情依照簡章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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