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zip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組別 | 類別 | 參賽組別 | 備註 |
---|---|---|---|
國小組 | 1.繪畫類 |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
|
2.書法類 |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 ||
3.平面設計類 |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
||
4.漫畫類 |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
||
5.水墨畫類 |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 ||
6.版畫類 |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 | ||
國中組、 高中(職)組 |
1.西畫類 |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 國中美術班組、 高中(職)普通科組、 高中(職)美術(工)科(班)組(包括設計類科) |
|
2.書法類 | |||
3.平面設計類 | |||
4.漫畫類 | |||
5.水墨畫類 | |||
6.版畫類 |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 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 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縣市初賽。
-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號1樓
-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5段31巷18弄1樓
- 聯絡電話:(02) 2761-6762。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藝術才能美術班等),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而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 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1至5件。
- 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1至5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設計類科)之學校,可送1至10件。
- 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自106 學年度開始由各縣市分區辦理現場書寫初賽。
(十)評選: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 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市至多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縣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 各類組錄取件數:如下表。
縣市別 | 各類組錄取件數 | 名次規定 |
---|---|---|
新北市 | 各區加總後至多30件 |
一、若分5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30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
臺北市 | 各區加總後至多24件 |
一、若分4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24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
高雄市、臺中市 | 各區加總後至多18件 |
一、若分3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多18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
臺南市、桃園市 | 各區加總後至多12件 |
一、若分2區時,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6名(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以至多12件為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 |
各縣市至多6件 |
一、 第1名壹件、第2名貳件、第3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 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
各縣市政府請於105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將下列文件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 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 作品清冊:各縣市政府請逕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頁下載,依格式鍵入相關資料上傳,另紙本清冊1 份併作品繳交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學生作品、保證書1 份(附表一)
- 紙本報名表1 份(大專組專用,必要文件)
(三)決選日期:105 年11月11日至12月2日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組別 | 類別 | 參賽組別 | 備註 |
---|---|---|---|
大專組 | 1.西畫類 |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 |
2.書法類 |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 ||
3.平面設計類 |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 ||
4.漫畫類 |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 ||
5.水墨畫類 |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 ||
6.版畫類 |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
(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 經初賽主辦單位評選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 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15件,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下載),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印,於105 年10 月31 日至11 月4 日之5 天收件日內,將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及報名表兩份(須蓋印)送達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或逾期送件者概不受理。
- 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選: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 繪畫類、西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
- 初選:
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佳作作品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 複選:
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 決選:
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累積最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 初選:
- 書法類:
- 初選:
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由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為佳作;並由評審委員擇優若干名學生參加現場書寫。 - 複選:
- 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參加105 年12 月3 日(星期六)下午2 時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現場書寫簡章詳附件一)
-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入選作品、現場書寫作品,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評選,分數高者為特優,未參加複選現場書寫者,仍以佳作列計。(如現場書寫作品之水準與初選作品有明顯差異者,經評審委員決議得取消給獎。)
- 決選:
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累積最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數字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組別 類別 參賽作品規格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約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書法類 - 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34公分×135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 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 大小一律為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 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 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約39公分×54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 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作品形式單幅、多格均可。
5.水墨畫類 - 大小一律為宣(棉)紙四開(約35公分×70公分),不得裱裝。
- 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 大小以四開(約39 公分×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 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國中組、
高中(職)組、
大專組1.西畫類 - 國中組一律使用圖畫紙或紙板,大小為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 高中(職)組以上,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號,最小不得小於十號,水彩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作品一律裝框背面加裝木板。
2.書法類 - 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34公分×135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 高中職組以上作品大小為全開(約68公分×135公分)。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 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
- 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 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39公分×108公分或78公分×54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 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約78公分×108公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公分,連作不收。
- 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用各類基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 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約39公分×54公分),作品一律不裱裝。
- 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單幅、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如以電腦完稿,需附tif檔之光碟。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避免海報形式作品。作品以圖案、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例如作品要表現痛的感覺,可以畫出痛苦表情,不需在作品上添加好痛等文字表達。
5.水墨畫類 - 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棉)紙四開(約35公分×70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 高中(職)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得超過120公分,長不得超過270公分。橫式、裝框、聯屏、手卷不收。
- 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 國中組大小以四開(約39公分×54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 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120公分×120公分,作品一律裱框,背面加裝木板。
- 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 注意事項
- 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 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 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 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 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類。
- 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105 年10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 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選,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 自93 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 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免填。
柒、獎勵
一、決賽佳作以上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乙張及優勝作品專輯乙本:
(一)獎狀:
- 特優:訂105 年12 月31日(暫定)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舉行「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邀請各組獲特優之學生親往領獎。
- 優等、甲等、佳作(含特優未領獎狀):
- 預計於106年2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得獎學生及指導老師。
- 獎狀如有遺失、損毀,得獎人或學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出具證明文件,不再補發獎狀。
- 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得獎學生或指導老師於106年3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本會,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
(二)優勝作品專輯(畫冊):
預計106年5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相關人員。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三、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四)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3人為限,獲優等者以2人為限,獲甲等者以1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1次。
四、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 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 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 各縣市政府及各大專院校送件時,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下載報名表列冊,送件時繳交電子表單檔案光碟、紙本報名表兩份(須蓋印)及保證書一式二份,於105 年10 月31 日至11 月4 日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 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 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
- 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
品,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者,
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 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 各類組特優作品於本比賽相關展覽暨推廣活動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校代為簽收轉發。詳細退件時程屆時將於本比
賽官網公告。 - 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 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14 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17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20 足歲為限。(以105 年12 月31 日為
計算標準)。 - 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 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送件日期:民國105 年10 月31 日至11 月4 日。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時間:下午1時至4時 10月31日(一) 桃園市、金門縣、澎湖縣 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11月1日(二) 新北市 新竹縣、臺南市 11月2日(三) 基隆市、宜蘭縣 彰化縣、高雄市 11月3日(四) 臺北市、新竹市 雲林縣、嘉義縣市 11月4日(五) 臺中市、苗栗縣 屏東縣、南投縣 - 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退件日期:民國105 年12 月5 日、6 日、7 日。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時間:下午1時至4時 12月5日(一) 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 雲林縣、嘉義縣市、連江縣、金門縣 12月6日(二) 基隆市、宜蘭縣、彰化縣 南投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12月7日(三) 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 花蓮縣、臺東縣、臺南市 - 本會辦公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電話:02-23110574轉236,傳真:02-23894822。
- 本會對於決賽佳作以上之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等權利。
-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拍攝製作本比賽之專輯、光碟及推廣品等,分送學校及相關單位多元利用,以發揮美術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玖、本實施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拾、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工作流程
◎籌備、收退件暨評審相關工作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5年5月 召開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議 2 105年6月 函請教育部備查實施要點,公布實施要點 3 105年7月 工作人員講習 4 105年10月29日 各縣市辦理初賽作業完成 5 105年10月 準備評審會議會場及相關資料 6 105年10月31日
至11月4日各縣市送件作業 7 105年11月7日
至11月11日辦理各縣市初賽優勝作品收件、分類及整理 8 105年11月13日
至12月4日各類決賽評審作業(預訂105年12月3日舉辦書法類決賽複選現場書寫)預計12月5日成績發布 9 105年12月2日
至12月11日整理佳作以上作品名冊,優等、甲等、佳作及其他作品準備退件相關作業 10 105年12月5日
至12月7日退件相關作業 11 105年12月2日
至12月16日各縣市承辦單位辦理結案 12 105年12月2日
至12月31日各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敘獎相關事宜 ◎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5年12月7日至12月31日 得獎作品資料彙整、得獎作品裱框及展覽準備事宜 2 106年2月 籌備暨召開檢討會議 3 106年2月至5月31日 得獎作品圖錄專輯暨光碟製作、校對、交貨等相關事宜
◎頒獎及展覽活動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5年12月9日
至105年12月15日函請指導單位邀請長官蒞臨頒獎、函寄得獎通知至各得獎學校及縣市政府 2 105年12月21日
至105年12月25日籌備頒獎典禮、會場布置及配合展覽之相關活動 3 105年12月31日 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暫定) 4 106年1月至2月 105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特優作品展覽、佳作以上得獎獎狀寄發 5 106年3月至6月 特優作品於巡迴推廣等相關活動結束後送還各得獎學校 - 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