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    

 

         

宗旨:

鼓勵藝術創作,累積藝術資產。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邀請作品:

(1) 邀請當屆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2) 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各類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3) 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致贈畫冊乙冊,以示謝忱。

三、參選資格:

歡迎年滿17歲之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1.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2012年1月(含)以後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每類限送乙件。
2.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逕取消獲獎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本項活動:
(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於公開徵件美展比賽獲獎之作品(含參考作品)不得參賽。
   (4)不願接受本局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四、徵件主題:

(一) 雕塑類:不限
(二) 攝影類:
1.以嘉義地區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軸心。
2.以嘉義地區相關之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3.參賽作品創作主題如不符規定,不得進入優選名次。

五、參賽類別及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查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拒收。

徵展預告:(每年輪流徵展2大類,逢單年「如西元2015年」徵展書畫類及西畫類)

六、參賽辦法及初、複審收件時間:

七、實施期程:


*收退件注意事項:
(一)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約為240㎝。
(二)平面作品以瓦楞紙箱包裝,立體作品以木箱或錦盒包裝。
(三)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本局發給收據存執,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四)採貨運、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創作者自行負擔。
(五)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展出,本局將於展覽後另行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親自領回(依本局通知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貨運(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於退件時間送回,本局將委託貨運公司寄回,貨到付款),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七)本美展簡章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附回郵信封至本局展覽藝術科函索,或請上本局網站http://www.cabcy.gov.tw首頁/藝文資源/徵件競賽/桃城美展下載使用。

※作品於展出期間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本局不負包裝之責,請於送件時能以瓦楞紙箱、木箱、錦盒等包裝,以利回程本局協助包裝。

八、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
(二)初審分2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每類錄取首獎乙名(雕塑類為添生獎,攝影類為歐陽獎)、第2名一名、第3名一名、優選二名及入選若干名。

九、獎勵:

作品未達水準,獎項得以從缺
(A)雕塑類:

(B)攝影類:

十、權責:

1.五年內曾2次於本展獲同一類首獎者,為桃城美展免審作家,本局將頒發免審証書。
2.獲添生獎、歐陽獎者,作品由本局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
3.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
4.參賽作品獲獎後始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本局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如因而造成對第三人之損害,該作者應自負全部損害賠償之責任。
5.作品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1)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2)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10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3萬元。
(3)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十一、其他:

1.審查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函通知參賽者。
2.所有報名表件均為本簡章之一部。
3.本簡章規定文字之解釋,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準。
4.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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